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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4-05 10:32:57
[19]地际冲突的适用选择规则,以行为地法优先为原则,身份地法优先为例外。
三、儒家传统中人权因素的基本内容以还原方式研究人权,其概念指向人作为人在社会中应有地位以及人们应当如何相互对待。我们这里将讨论人权的问题引向了义务,似乎是走向了歧路。
在《世界人权宣言》制定过程中,各种文化在人权的理解方面交织着争议,特别是西方文化有着强大的话语势力。担任起草委员会副主席的中国代表张彭春,很好地向委员会提出和诠释了具有儒家文化特点的东方主张。孔子所说,仁者人也,亲亲为大(46)。(93)儒家这种视天下人为同胞、兄弟的观念,是由对家庭成员的理解而推衍到人际中的更广泛的理念,所以,家庭伦理中的兄兄、弟弟、老老、幼幼的规则会适用在普遍的人际关系中,还因由亲亲尊尊而及他人,形成了人际的差序格局,尽管有同胞兄弟观念,但也难以产生每个人权利义务完全平等的观念,这可能是儒家文化与西方文化不同的一个地方,也是值得我们审慎对待的地方。(51)在儒家的观念中,国家社会管理规则与仁的关系,仁是纲,其他是目。
⑩参见[德]马克斯·韦伯:《社会科学方法论》韩水法、英茜译,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,第45、46、49页。对于儒家观念中君子人格的主要特点,可以概括为:心存仁义、独立自强,也是《易》中所说的君子当法天地而含自强不息和厚德载物的德性。并且,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,在使用权利一词时,多含有轻慢鄙视的意味,将其与仁义相对。
扫叶山房辑:《百子全书》第一册,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影印本,第199页。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(So whatever you wish others would do to you,do also to them,for this is the Law and the Prophets)。能近取譬,可谓仁之方也已。一日克己复礼,天下归仁焉(54)。
从人权理论上说,这种恕道意识富含积极意义。(69)《尚书·周书·泰誓》,同注(12),第181页。
它具有纯粹理想的界限概念的意义,可以帮助阐明实在的经验内容中某些有意义的成分。孔子曾与弟子言及本人之志时说:老者安之,朋友信之,少者怀之。比如,子贡曾问孔子: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?孔子答:其‘恕乎。幼吾幼,以及人之幼(39)。
孔孟非常注重这种心存仁义、独立自强的君子人格。在社科研究中,类型的概念只是一个分析方向,是一种方法,它不是一个现成的垃圾桶或食品柜,从中取出的必然就是垃圾或食品。对于社群中的个人,寄予了君子的理想人格,即心怀仁义,独立自强。(81)《论语·卫灵公》,同注(20),第191页。
予兹藐焉,乃混然中处。《礼记·礼运》记载了孔子心心念念的大同社会的情形:大道之行也,天下为公,选贤与能,讲信修睦,故人不独亲其亲,不独子其子,使老有所终,壮有所用,幼有所长,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,男有分,女有归,货恶其弃于地也,不必藏于已,力恶其不出于身也,不必为已。
恰如一些论者说的,人权,是每一个人基于人的本性而应有的权利。(33)如果按权利或义务所指向客体的思维路线,我们从前引儒家所说的义务中,可以看到其所确认的关联人际另一方的社会地位和利益。
比如边沁认为,一个人拥有一项权利,仅仅是一个人意欲在一项义务中受惠的情形。并且,官员的生活不应过于奢华,要求食时不力珍,大夫不坐羊,士不坐犬。故己之所不欲,则勿以施之于人,亦不远人以为道之事。比如孟子说:士应当尊德乐义,穷不失义,达不离道。在儒家的观念中,君子并非天生,须经学习修养而成,每个人只要肯学习上进,都可以修养成为君子,如孟子所说,人人皆可尧舜(61)。(55)《孟子·尽心上》,同注(20),第399页。
比如,法这一术语,在现代与古代就有不同所指,我们的一些研究者常使用这同一术语在古代事实与现代事实中游走,会不知不觉中已词不达意。(71)参见孙晓春:《儒家民本思想发微》,载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1995年第五期。
其言还以诗文记载的一个风俗作为教,《诗经·小雅·大田》之句,所颂时风,无论公田私田,均有遗秉、不敛积,以利苦弱的寡妇和其他人。(48)《尚书·泰誓》,同注(12),第180页。
同时,就民族复兴来说,我们需要依托自己的优秀文化传统,这包括儒家和中国历史上其他的思想流派,也包括从民族文化上说的各民族的文化。(87)《周礼·地官·大司徒》,同注(12),第706页。
(88)参见《礼记·月令》,同注(12),第1363、1373。儒家的产生,其所面对的,就是现实的人群社会,其所要回应和解决的,是现实的社会、政治、伦理等问题。仁是理一,其他是分殊。如果人而不仁,其所做的和追求的,也就没有人的意义了。
儒家关于人的观念强调:任何个人都是社群中的个人,义务本位,推己及人的恕道。亨廷顿根据自己对儒家文化特点的判断以及大国崛起的历史变化,得出儒家文化和中国社会特点会导致中国去争霸的结论,这对于真正了解儒家文化的人来说,会觉得这种结论太失偏颇。
对于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关系性存在,应当从关系角度来理解权利或义务,对此,许多法学家都有过论述。所以孟子主张,国君在进贤或要杀人时,不能只听左右的,而应当听国人可与不可之意见,再察之而后行。
儒家的养民主张,不是推行博施于民,而能济众的施济方式,而是以立人达人的方式,并防止君主、官员的为非,而促使民众自立自强。故曰:求则得之,舍则失之。
在儒家看来,仁是人本性中的内容,也是人与人相处以及对待世间万物的根本。没有理由认为中国不会这样做。孔子也有类似的说法:仁远乎哉?我欲仁,斯仁至矣。该文将学界关于儒家—人权的研究分为有无论历史论关系论和建构论,并对各主要观点和代表性文献作了介绍。
①参见《汉语大字典》(缩印本),湖北辞书出版社、四川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,第554页。我们今天研究人权,对于促进国内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,对于促进人类文明进步,都具有其他课题无法替代的意义,但这一领域的问题又非常复杂,要认识和解决人权领域的各种纷争,探求人权建设的适当路径,除对人权法律文件的研究外,追本溯源的文化研究当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。
我来并不是叫地上太平,乃是叫地上动刀兵。(30)《大学》,同注(20),第8页。
这种共通性的基点在于对人因为是人而在社会中应有之地位的理解。为便于后面的讨论,有几个前提性问题需要在此先作说明: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人权的概念,如何研究?为什么选择儒家文化?儒家文化在人权建设中有无实际意义?以及,应当正视东西方文明对话中儒家文化的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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